正确实施党的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内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
2.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3.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5.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6.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改组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8.解散
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逐个审查,履行重新登记手续。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处分。
9.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的区别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
10.党内通报批评
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11.党员受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尚须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省委委托各地市委、省直属机关各口管理的党员干部,如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应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2.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13.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立案检查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问题
党组织立案检查犯错误党员的问题时,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在接受检查期间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本人态度恶劣,严重干扰检查的,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但一定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4.上级党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处分党员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①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党员大会讨论;②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③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15.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或纪委所作的错误处理可以撤销或改变
上级纪委发现下级党委或纪委对党员做出错误处理,有权撤销或改变。在一般情况下,上级纪委可以先提出修正意见,建议下级纪委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重新处理。如果下级纪委继续坚持原来的处理方案,而上级纪委又确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其处理不恰当,有权加以撤销或改变。如原来的处理是经下级党委讨论决定的,上级纪委予以撤销或改变时,要经同级党委批准。对于上级纪委的决定,下级党委和下级纪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
16.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可以有不同意见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17.处分党员时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有时候支部与上级党委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紧急情况需要马上处理外,上级党委可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力求弄清事实,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错误事实和党的政策,深入地进行讨论,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上级党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做出决定后,支部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继续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上级重新复议。但在上级党委没有做出改变决定之前,支部要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18.支部书记或少数人可否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批准的纪律处分,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这种作法不仅违反党的集体领导原则,也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党的组织应予追究。对于利用职权挟嫌报复者,要严肃处理。
19.党员违纪后未经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可否决定免于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党组织在决定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时,应当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申诉,交党小组讨论。在集中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对错误轻微,不需要给纪律处分的,支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0.干部管理渠道和党的关系不一致党员的党纪处分
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应把两种意见同时报上级核定。
21.离休、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手续
对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仍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因离休提高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22.上级党委或纪委直接检查的案件中对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时怎样履行手续
上级党委或纪委派检查组检查的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由检查组提出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有的也可以由派出检查组的党委直接讨论决定,但事先应当征求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23.在一个案件中需要同时给几个职务高低不同的党员党纪处分时怎样履行手续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给几个职务高低不同的党员以党纪处分时,可以一起报到有权批准给予其中职务最高的党员以纪律处分的党组织批准。但也可以统一研究以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并办理审批手续。
24.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给几个单位的党员纪律处分时怎样履行手续
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给几个单位的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应由主办案件单位的党组织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转交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分别履行审批手续。
25.需要同时给予党员党内和行政处分时怎样履行手续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在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党内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26.过去经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经过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怎样履行手续
过去经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经过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仍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27.对一个党员同时给予党内、行政处分,其中一种处分本级党委有权决定,另一种处分需报上一级党委决定时怎样履行手续
对一个党员同时给予党内、行政处分,如果其中一种处分本级党委有权决定,另一种处分需上级党委决定,可以把两种处分的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28.经过某一级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案件,是否需要经过上一级党委批准
经过某一级党的代表大会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案件,如果有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仍需上级党委批准。
29.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怎样履行手续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按照他的职务,根据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30.改变或取消处分怎样履行手续
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31.对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判刑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怎样履行手续
党员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被判刑,当然不能要他参加讨论给他处分的支部大会。但仍应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再向本人宣布。
32.党员犯错误后调到别的单位,应该怎样履行手续
党员犯了错误,违犯了党的纪律,只要本人在工作调动之前参加了讨论对其处分的支部党员大会,本人也表示了意见,调离原支部的上级党委可以审批对他的处分问题。但要抓紧时间,不要拖得太久。如果调离时没有召开支部大会,原支部就不要再讨论其处分问题了,可将有关情况转给调入单位。
33.党员受行政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是否受党纪处分的依据是看其是否违犯了党的纪律。如果党员受行政处分的事因并未违犯党的纪律,则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党员受行政处分的事因同时也违犯了党的纪律,则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34.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调动工了工作,或在改选时落选了,以及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因已丧失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免除或撤销,这都不能认为是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35.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36.改变处分后怎样计算处分时间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批准留党察看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执行的时间已经超过,可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37.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委员
党章的规定,是指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指党章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中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所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委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不必经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38.党支部发现上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犯错误怎样处理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对于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无权做出撤销他们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决定。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支部的监督。党员不论职务多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支部,如果发现上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犯有错误,应当向上级党委反映。需要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讨论决定,或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权限报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党委备案。
39.对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党委能否批准给予行政处分
对党员给予行政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党委不能批准给予党员行政处分。
40.经过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是否也要做出书面结论
凡是经过检查的案件,不论是否涉及到党的纪律处分,都应该在检查以后写出书面结论,其中属于上级党的组织检查结论的案件,应将书面结论上报备案。
41.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处理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42.党员受处分以后不久,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时怎么处理
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某种处分不久,党组织如果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并未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应根据其全部错误重新研究处理。
43.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以后,又犯同类性质的错误时怎样处理问题
党员在受到党纪处分不久,又犯同类性质的错误,说明这个党员没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因此在决定对他的处分时,不仅要根据这次错误的具体情况,而且应当将他前后所犯错误联系起来考虑,一般的应该给予比前次较重的处分。这样做是为了加深对他的教育,而不是合并论处。如果后次错误轻微,也可以给予较轻的处分或不给处分。
44.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时怎样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45.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具体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委纪律检查工作的,对党员决定和改变、撤销处分,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手续。
46.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留党察看在时间上分为一年或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4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提前恢复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48.留党察看的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党内规定,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时,可按党员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9.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又未改正错误时怎样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期间,又未改正错误,一般应即开除党籍。但虽然改正错误不好,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也可延长一年察看期。经过两年时间的考察,仍然不够党员条件者,应当开除党籍。
50.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他的党员权利时,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所以,当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他的党员权利时,他本人可以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
51.留党察看期满时本人是否应当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期满,本人应当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如本人未主动提出申请,党组织也应及时进行讨论。
52.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
53.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并从什么时候算起
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54.延长留党察看时间是否算是给予一次处分
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延长留党察看时间,是为了进一步对他加强教育和考察,不能算是给予一次处分。
55.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党员权利,可否作为劝退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能恢复其党员权利时,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只限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可以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满两年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可开除党籍。劝说党员,属于组织处理。不应该也不允许用劝退的措施来代替党纪处分。
56.党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或宣判缓刑)、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判缓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其留党察看的考察期应分别从刑满释放、解除宣判和缓刑期满时算起。在服刑和缓刑期间,停止党的组织生活。
5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从什么时候算起
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5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已满,又有新的问题没有搞清,可否先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留党察看一年期满,虽已改正了原有错误,又发现了新的问题时,如已查清,可根据问题情节,给予适当处理(包括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但在问题没有搞清以前,尚未确定党员本人是否有错误或所负责任,一般应在问题查清后,再考虑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
59.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的,一般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
60.对党内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撤销党内职务”和“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一项,应当怎样解释和执行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也就是说,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
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是为了敦促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适应党更好地领导政权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之后,许多党员担任着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各种领导职务。他们能否模范地遵纪守法,将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犯了严重错误,需要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时,党组织就应当在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的同时,向党外组织做出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的建议,由党外组织按照行政部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
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并不只限于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也不是全部要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是否要提出这项建议,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凡是需要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应将这一建议写在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中。
61.撤职和免职的区别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6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没有具体期限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事实证明受到撤职处分的党员确实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即可根据德才和工作需要,正常提拔使用。
63.怎样适当分配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的工作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可以适当地分配他担任党内或者党外的工作。但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64.党员犯了错误,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就调动了工作,以后处理时,应该撤销他原来的职务还是新任职务
为了严肃党纪,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在处分决定没有批准之前,一律不应调动和分配他担任新的职务,更不允许搞“易地提升”。由于某种原因,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没有处理就又担任了新的职务,在给予处分时,有的应撤销原来职务,有的应撤销现任职务。究竟撤销哪个职务为好,应从处分的实际意义和教育效果上考虑。
65.在改选中已经落选了,是否还要给予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
党内职务是指党员担任的党内工作职务。因此,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只适用于担任党内工作职务的党员。已经在党组织改选中落选,也就是已不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可以给予别的适当的处分。
66.党员在预备期间犯的错误,转正不久才暴露出来,是按预备党员处理还是按正式党员处理
党员在转正之后,组织上发现他有错误,无论其错误发生在入党之前,还是发生在预备期间,如要对其他组织处理,应按正式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规定处理。
67.警告、严重警告是否适用于预备党员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果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68.预备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处理
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如果违犯党的纪律,应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的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是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资格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的,不能继续作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9.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不是纪律处分
预备党员被延长预备期,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常常是因为尚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还需要继续进行考察。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也常常是由于经过预备期内的考察,尚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这两种情况同党员因犯错误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是两回事。
70.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怎么办
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做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处,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71.受刑事处罚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做出正确决定。具体应受何种党纪处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本人保存一份
处分决定是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材料,不必交本人保存,但本人如有要求,可由本人抄录一份。
73.上级党组织批复处分意见是否要同受处分党员本人见面
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必须向党员本人宣布。
74.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事实材料”指什么材料及证明材料是否也要同本人见面
这里所说是“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作为处分所依据的、经过核实的该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而不包括揭发检举和证明材料。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
75.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备案的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下级党组织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案件,应当报送:
⑴处分决定。
⑵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⑶受处分本人的检讨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如果本人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应附呈报单位对受处分人意见的说明。
⑷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复查的案件,还须报送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报上级备案的案件材料与报上级审批的案件材料相同。
76.受处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档案材料保存和处理
凡是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处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材料(包括检举材料、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处分决定、申诉决议结论等),都应当作案件档案材料保存在批准机关的党委纪律检查部门,不随本人调动而转移。对于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或申诉复议结论)、上级党委的批复、调查报告、本人检讨等主要材料(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应连同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各一式两份,由管理该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装入其档案中,随该党员和党员干部调动而转移。凡是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处理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因政治历史问题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有关的各种材料,都要保存在组织部门的干部档案中,随该党员和党员干部调动而转移,并将处分决定、审查结论、调查报告抄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正确处理党员的违纪问题
1.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2.实施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处分党员的依据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以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4.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处理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定性处理、材料归档等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⑴立案检查,就是对于揭发、控告的问题,在初步摸底调查,确有一定根据的情况下,经过履行批准手续,才能立案,组织检查。
⑵调查核实,就是通过询问当事者、知情人,索取旁证、物证,到发生问题的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法,了解情况,认真核实,弄清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
⑶定性处理,就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党的政策,对问题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被检查者做出恰当的处理。
⑷材料归档,就是把办案中与定性处理直接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加以整理,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对党员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是:
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⑵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⑶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⑷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⑸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应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执行党的纪律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正确执行党章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党的纪律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要注重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严禁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禁用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犯错误的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处分要恰如其分,留有余地。涉及开除党籍的,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⑵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要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实事求是地分析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定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一定要反复核实材料,以事实作为处分的依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⑶对党员给以纪律处分,不论是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还是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都要将党员违犯纪律的事实材料摆到桌面上,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禁止个人决定处分或强行通过个人意见。
⑷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或申辩,并允许别人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对他们的申诉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⑸发现处理不当或处理错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凡属冤假错案,要彻底平反;凡属处理依据失实的,应当撤销处分;属于定性不准、处分不当的,应当予以修正。
7.确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应注意的问题
确定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应注意划清政策界限。首先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说成是政治性错误,不能把一般的政治性错误说成是根本立场的错误。即使犯了根本立场的错误,如果不属于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颠覆社会主义祖国的性质,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说成是反革命性质。其次,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负责人在根本立场上犯了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以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加以区别。前者主要责任在领导,后者主要责任在自己。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如有错误应由集体负责。
8.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写出处分决定。
9.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应该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增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取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做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分决定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
10.在审查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证据问题
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通过调查工作,索取了大量的证言证物,在定案时究竟用哪个、不用哪个,必须进行分析,对证据认真鉴别,去伪存真。一般地说,认定一个问题,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在审查鉴别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审查证人的政治面貌、思想作风、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分析我们取得的证据的可靠程序,鉴别它对问题的证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如实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⑵审查证据的来源。看证人是怎样知道案情的,是亲身经历、亲眼所见,还是间接所闻、道听途说的。
⑶注意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弄清证人与被证人的关系,便于审查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因为特殊关系,而有意将事实扩大或缩小,以及有意无意包庇或诬陷等。
⑷看证言与证言、证言与本人检查交代是否一致。如发现有矛盾,就要认真研究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千万不能只注意肯定的证据,而忽略否定的证据。无论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证据,都应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来否定相反方面的证据。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感情用事。
11.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工作路线,也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根本方法。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好传统必须继承和发扬,不能搞少数人“关门办案”。纪检工作走群众路线,主要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做好信访工作,重视群众的揭发、控告。查处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处理时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
党的纪律及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2.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
⑴纪律的自觉性,它建立在其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依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⑵纪律的统一性,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具有等同的约束力;⑶纪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
3.党的政治纪律及其地位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4.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中心内容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任何背离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
5.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
6.党的群众纪律及其总原则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7.党的群众纪律的主要内容
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8.党的保密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9.党的保密纪律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实施的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将保密纪律的内容具体归纳为“十不”:①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②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③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④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⑤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⑥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⑦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⑧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⑩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
10.从哪一级党委开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党章规定,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党委,都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1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是从执政党的特点出发,考虑到执行纪律的复杂情况,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而制定的。它有利于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在党委领导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和党委成员的监督,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党的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者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请求处理。
12.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3.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设置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设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城市街道和其它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14.基层党组织的纪检机构和人员的产生
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未设纪委的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委员,分别由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工确定。
15.上级纪委怎样实施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⑴对每一时期的主要工作要进行布置,提出要求,对领导机关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决定,要及时传达、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⑵在贯彻党的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要加强具体指导,并注意交流工作经验,加强纪检机关的业务建设。
⑶要帮助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对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在工作权限范围内负责地加以解决。
⑷对于下级纪委报批的案件处理意见,要认真、及时地审定;对于下级纪委与该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要认真予以复审;对于下级纪委发现的该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违犯纪律的问题,当该同级党委不予解决或不予正确解决、下级纪委提出申诉时,应当坚持原则,在核实情况后,积极协助,使问题得到处理。
⑸要注意考察了解下级纪委领导干部的情况,对于下级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负责地提出意见,帮助搞好下级纪委领导班子的建设,做好培训下级纪委干部的工作。
16.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章还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照上述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但要管党纪,而且要管党风;不但要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而且要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纪的教育;不但要维护党内法规,而且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章规定这三项主要任务,就是要求纪检机关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证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17.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⑴对党委成员违犯党纪问题的处理和监督;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②地方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当如实向同级党委反映,也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反映。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经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同意,必须按照党的原则检查处理。
⑵对违纪案件的审批: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②上级纪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的批准。③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这些规定,要求审批案件的权限相对集中,并赋予纪委以更重的责任,这是保证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措施。
18.派驻各部门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央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组(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的任务执行。
派驻的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派出机关的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走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