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苏委教组[201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院董事会、股东会、行政和党委领导班子,各自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和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学院各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共同组成学院二级领导管理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运行机构。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及隶属关系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党委,同时建立纪委。党委会和纪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五年。院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纪委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院党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下设党委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第三条 根据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尽可能与数学、管理等机构和专业(学科)、年级、班级相对应的原则,全院设教工总支和学工总支两个直属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各党总支由3人组成,设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各1名。
学院按行政系(院)设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支委会,由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各1人组成。学生顶岗实习或到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同一实习或学习地点师生党员数超过10人的,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院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于苏州市委教育工委,并受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党委直接领导。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和凝心聚力作用,领导全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与团队工作,参与学习重大事项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为培养社会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责,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围绕全院中心工作和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发挥党的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组织、服务、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共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问题上加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基层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一起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并把处理的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各总支和支部遵照《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号)中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支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
(二)支持学院董事会依法办学,支持院长依法管理,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协调学校党政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主持召开学院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并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抓好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履行好学院党建工作第一负责人的职责。
(五)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六)抓好学院党务干部和群团干部的选任、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七)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八)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执行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决议。
(一)召集、主持纪委会议。
(三)主持制定纪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支持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六)负责抓好纪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政治业务学习,做好纪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系(院)支部书记主持本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院)教学、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支部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本支部的教职工大会和群团组织。领导并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系主任做好稳定和安全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本系(院)的和谐稳定。
(五)做好领导班子内部的沟通、酝酿、协调工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促进发展。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组织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学院党委主要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研究制定贯彻措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院的贯彻落实。
2.参与研究学院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措施和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建设和谐校园。
3.研究讨论学院党建工作,包括:党的组织机构建设、党务干部配备和任免、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先进组织和优秀党员表彰、违纪党员处分。
4.研究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
5.研究讨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提出重要问题。
6.研究讨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帮助、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
7.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收集。党委委员、党群部门和各系(院)支部均可向党委提出议题。党委办公室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董事会解决的重要问题,先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再由院长与董事长及时沟通,争取董事长的理解和支持。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于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党委办公室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各系(院)党政委会议是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运行机制的重要基础。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遵照《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号)的规定执行。
(二)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院)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用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方能举行;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缺席者对议会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在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院长室或院党委。
3.在对系(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4.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周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做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选任工作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建议》(苏委教组[2012]8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选配的系(院)党组织负责人,既要懂党务工作,又要精通业务工作,同时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
(一)系(院)党组织的书记应由系(院)党总支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学院党委任命。书记选配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
(二)系(院)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可以分设,亦可以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职务“一肩挑”的,选配的人选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的条件。
(三) 系(院)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选拔任用,要按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形成选拔任用,按制度和程序办理选举、任免等事项、系(院)党组织专职负责人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注意从科学、科研、管理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系(院)党务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和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养以及选拔任用程序配备的兼职负责人,并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
第七章 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工作机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是落实监督保障作用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委教组[2012]85号)中的规定执行。遇有重大问题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再与董事会、行政负责人协商,按以下程序办理,主要是:
(一)院党委可以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拟决策或对有必要提请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党委书记将党委集体意见与董事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进入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院长办公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成员报告。
(三) 进入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委成员发现相关会议讨论或做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缓议或撤销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成员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意见与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协商。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院党委要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使广大党员在学校党的事务和学校管理中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扩大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学校党委会、系(院)党政联席会的已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的动议须在会议成员之间进行,不允许在会议成员之外传播。复议事项一般仍由做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委书记工作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报告制度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每学年一次,内容包括:学院党委基本工作情况,本人履职情况,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报告随时进行,内容包括:学院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学院发生重大安全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同时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和组织关系隶属的市委教育工委。党委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发生明显失误和偏差的,上级党委对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实行问责制度,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